時間:2026-03-04 18:39:38編輯:梓嵐
以刑法輕重而論,“別刑”比“臏刑”要輕一些。施臏刑后,失去了膝蓋骨,人從此不能行走;而受刖刑,雖失去了雙足,但安上踴即假足仍然可以行走。東漢王符《潛夫論》曰:“孫臏修能于楚,龐涓自魏變色誘而刖之。”可見孫臏受的是刖刑。刖刑又分單足和雙足,《孫子吳起列傳》 曰“斷其兩足”,可見孫臏受的是雙足刖刑。
上述分析可見,臏刑與刖刑是有著淵源關系的,正因如此,古人 提到刖刑的時候也往往以“臏”字代之?!稓v代刑法考》說:“周用陰, 斷足也。凡于周言臏者,舉本名也。”意思是:周代雖已改臏為刖,但 在稱謂上有時仍叫其本名即“臏”。處于西漢的司馬遷所說的“孫子臏 腳”應該就是這種情況。
要言之,“臏”字的本義是指膝蓋骨,臏刑本身也是指剜去膝蓋骨,而臏刑被改為刖刑后,人們又常常舉其本名,所以,孫膜所受的刖刑便很容易使人誤認為是剜去膝蓋骨。當然,孫臏的名字也是加深人們印象的一個重要原因。孫臏的本名失考,世人是以他所受之刑的名稱來稱呼他的。既然“臏”是膝蓋骨,那么就容易使人望文生義:以刑定名的孫臏,一定是被剜去了膝蓋骨。
鄧明也對孫臏受刑一事提出懷疑,他同意李喬所說“臏腳”即 “斷足”的結論,但不認為“膜腳”僅僅是“把腳砍掉”。他指出:先秦時期凡角質的獸足稱為“蹄”,用于牛、馬、羊、豕等食草動物;帶 肉墊的獸蹄稱為“蹯”,用于虎、熊、豹、狐等食肉動物;址端帶尖甲的稱為“爪”,用于雞、鷹、狼、狗等帶爪動物;人之踩骨以下部分稱為“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