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1-15 05:33:47編輯:天行健
略微舉一些著名的事例:《后漢書·袁紹傳》記載公元200年曹操與袁紹軍在官渡決戰(zhàn),曹操險勝,將一支被迫投降的袁軍部隊“盡坑之”?!稌x書·載記》所記載的十六國大亂時期,有關“坑”的記載不勝枚舉。如310年石勒攻晉冠軍將軍梁巨于武德,“坑降卒萬余”。317年前趙劉聰鎮(zhèn)壓平陽貴族,“坑士眾萬五千余人,平陽街巷為之空”。320年石虎擊敗前趙劉曜,“坑士卒一萬六千”。321年石勒“坑”晉軍曹嶷部的降卒3萬人。349年石虎死后,幾個兒子爭奪帝位,石沖戰(zhàn)敗,石虎“坑其士卒三萬余人”?!杜f唐書·太宗本紀》記載唐太宗征高麗時,“收靺鞨三千三百,盡坑之”。為了直觀起見,特意將歷代的“坑”數(shù)據(jù)匯總后繪制出如下的圖表:
2、“坑”并非刑罰
很多中國法制史著作都將“坑”列為秦代的刑罰種類。按照今天的法律常識,刑罰應該是指審判機關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剝奪犯罪人某種權(quán)益的強制方法。那么回溯到古代,刑罰至少也應該具有針對罪犯適用、由審判機關依照一定審判程序來適用的特點。根據(jù)《史記》,只有“坑儒”事件大致符合這個定義。
公元前212年,為秦始皇煉制長生不老藥的方士侯生和盧生私下議論,說秦始皇為人“天性剛戾自用”,“貪於權(quán)勢”,沒辦法為他制造“仙藥”,兩個人就開小差逃走了。秦始皇聽說這兩人逃亡后大怒,說:“盧生等吾尊賜之甚厚,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下令將在咸陽的方士、儒生全部抓起來審問,防止這些人多嘴多舌,“或為訞言以亂黔首”。這些方士、儒生為自己辯解時都試圖將罪名推到別人頭上去,彼此牽連,結(jié)果確認“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阬之咸陽”。從這個案例來看,被害的方士和儒生至少是“犯禁者”,可以視為“罪犯”,對他們施行的“阬”可以視為是一種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