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1-15 11:23:08編輯:梓嵐
《拉薩條約》本身,盡管被英國人誘騙在上面蓋了西藏地方政府官員的章,但一直沒有得到清政府的認可,再者,西藏地方政府不能代表清政府簽約,它也沒有單獨和外國簽訂任何條約的權利。所以,這個條約從根本上是非法的、無效的。
清朝外務部在接到《拉薩條約》后,認為這個條約有損主權,須另行議定。于是立即電告有泰,不準簽約。后來,也就是1904年12月,清朝派唐紹儀、張蔭棠在印度加爾各達與英國人重開談判,將《拉薩條約》中有損中國主權的條款去掉了,達到了挽回中國對西藏擁有的主權?!独_條約》就此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