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1-16 00:22:49編輯:文二
他們兩位的名和字是不謀而合啊!胡適校長昨天給我開玩笑說我把他們兩人‘押上(珞珈)山’來了!大家知道,我對考古學是一竅不通,好在胡適校長是無所不通,現在就請他代勞給大家介紹一下李濟之教授,好不好?”這時,全場報以熱烈的掌聲。
胡適被推到前臺說道:“你們的周校長是我的老朋友,他才是博古通今哩!他非常謙虛,要我來‘跳加官’,其實,我和大家一樣,今天是來聽李濟之先生的講座?!?/p>
接著,他簡要地介紹了李先生的情況。隨即李濟之教授也寒暄了幾句才言歸正傳講了起來。周鯁生校長安排這兩位學者的“出場”進退得體,事后傳為美談。
周鯁生的成就有哪些?
周鯁生教授先后發(fā)表過大量論文著述,其中在其原著《國際法大綱》的基礎上,寫成的《國際法》是世界國際法學中自成一派的法學著作,在我國的國際法學界具有權威地位。
在《國際法》這本書中,周鯁生闡述了他的國際公法理論,首先他認為,國際法按其字意來講,意味著它是國家間的法律,具體說來,它是國家相互關系上行為的規(guī)范。
從實質上說,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過程中形成的,各國公認的,表現這些國家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在國際關系上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當今各國際法學家在闡述國際法概念時也都取自周鯁生教授的這一概念。
在論述國際法的主體時,周鯁生教授指出,在國際法關系上國家是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者,即所謂國際人格者,因而國家是國際法主體。
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基本特征在于它具有主權,國家主權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所固有的,是當然存在的,并不是國際法所賦予的,反之,國際法是在主權國家相互交往的事實基礎上形成發(fā)展起來的,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自保權、獨立權、平等權和管轄權,他強調權利和義務兩者是關聯的,國家享有權利,同時也有不侵犯別國享有的權利的義務,國家違反這種義務,就構成了侵權,對此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