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1-15 02:43:30編輯:浮泊涼

進入戰(zhàn)國時代后,新興地主階級奪權成功,封建制取代了舊的奴隸制。此時的法家成為新興地主階級的寵兒,他們不再反對等級制度,而是轉而維護封建的等級制度。以歷史的眼光看,他們當時反對奴隸等級制度的目的,就是建立起新的封建等級制度,這是順應時代要求的。
秦律有許多條文都是為維護等級制度而設立的。例如,二十級的軍功爵制度不僅規(guī)定了授爵的條件,還規(guī)定了各爵位的地位尊卑,不同的爵位會有不同的田宅、奴仆和相應的服飾。
秦律還明確規(guī)定,王室貴族及有爵位者受特權保護,有罪可以以爵位相抵,這實際上就是明確了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原則?!澳凶淤n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而且,有爵位的官員一般不編入“什伍”,也可以免除連坐,一般百姓則無法享受如此待遇。秦律甚至規(guī)定,不同等級的人,即使犯罪后要服勞役,待遇也是不同的。高級官員的子弟犯罪后如果需要服勞役,只需在官府做一般的雜役即可,還可以找人代服勞役。公士及庶人在服某些刑期間,可以不穿囚服,不戴刑具,但下級官吏和貧苦百姓必須穿囚服、戴刑具。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的是,秦律中有大量贖刑的規(guī)定。例如,任何人都可以出錢財“贖死”、“贖黥”,但顯然,一般的貧苦百姓是沒有贖刑的經濟能力的,因此,這實際上也是一種貴族特權。官僚、貴族等上層人物犯罪后,大多可以減少甚至避免處罰,一般百姓就只能生活在“各盡其刑”的恐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