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1-14 23:02:29編輯:文二
科舉制度順應了歷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的要求,緩和了他們和朝庭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有利于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積極的作用,為以后中國封建社會人才選拔方式提供了一個藍本。

開皇十年(590年),隋文帝對原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府兵是當時的職業(yè)軍人,兵士都由軍府統(tǒng)領,并不列入各州縣戶籍,其家屬也隨營居住,居不定所。
改革后,軍人除仍保留原有軍籍、隸屬軍府外,同時與其家屬一起編入各州民戶,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平時從事生產;并按規(guī)定輪番到京城宿衛(wèi),或執(zhí)行其它任務。
北周時的律法有時松,有時嚴,不好掌握,導致刑罰混亂。隋文帝即位后,于開皇元年(581年)命高頑等人在北齊北周舊律的基礎上更定法律,在開皇三年(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這就是《開皇律》。
《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簡化了律文,是唐代及其以后各代法典的基礎。
在經濟方面,文帝下令整頓戶籍,清查人口,一方面實行均田制和租庸調制,另一方面則采取了“大索貌閱”和“輸籍定樣”等措施,調整賦役,以增加政府收入。
由于隋朝以前連年的戰(zhàn)亂,各朝沒有統(tǒng)一的幣制和度量衡,這極大的影響了市場商品的交易與流通。因而,隋朝建立以后首先宣布禁用舊錢,統(tǒng)一發(fā)行合乎規(guī)格的“五銖錢”,嚴懲私鑄錢幣。同時,還規(guī)定了標準的銅斗鐵尺,頒行全國。這樣以來,為經濟的持續(xù)穩(wěn)定地增長創(chuàng)造了良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