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3-04 13:59:16編輯:天行健
官方的重視和推行,戒纏足運動如火如荼地開展起來。當時影響較大的《女子世界》就有《痛女子穿耳纏足之害》、《戒纏足詩十首》、《放足歌》等專稿。還出現了專門反對纏足的婦女刊物:《天足女報》、《天足會報》、《天足會年報》等。
到1904年,"中國十八省總督皆有戒纏足之示,所缺者惟浙閩與陜甘而已"。辛亥革命之后,把廢除纏足列為將來"掃除積弊"的重要工作。1928年5月,南京中央政府批準由內政部頒發(fā)禁止男子蓄發(fā)辮和婦女纏足的禁令,規(guī)定:
"未滿十五歲之幼女,已纏足者應立即解放,未纏者禁止再纏,勸導期滿而仍未解放者,罰其家長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罰金,并再限令一個月內解放;十五歲以上三十歲以下之婦女纏足者,應在解放期內一律解放,期滿而未解放者,罰其家長或本人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罰金,仍限令兩個月內解放;期滿而仍未解放者,加倍處罰,并由女檢查員強制解放之。
到1944年5月,內政部再次頒布《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其中禁止婦女纏足仍是主要條款。
這場由官方主導的持久的禁纏足運動,經過種種意識形態(tài)的強化,人們對于小腳的偏好得以改變。纏足,在人們的認知中逐漸由美好變成邪惡,從而纏足習俗日益走向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