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6-01-15 21:21:04編輯:文二
官妓的來源主要是戰(zhàn)俘及罪犯的家屬。官府籍沒罪犯的家屬為官妓或奴隸的政策,在古代有著悠久的歷史,《周禮·秋官》中說“其奴,男子入于罪隸,女子入于舂槁”。
《漢律》規(guī)定罪犯妻女籍沒為官婢?!遁z耕錄》說:“今以妓為官奴,即古官婢。”《唐書·林蘊傳》說:“出為邵州刺史,嘗杖殺客陶元之,投其尸江中,籍其妻為娼?!?/p>
《魏書·刑法志》中說“凡強盜殺人者,首從兼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馬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彼逄茣r期,規(guī)定也類似。
“營妓”鎮(zhèn)往往設有“營署”或“樂營”來集居官妓,以便于隨時訓練和隨時傳喚。妓女除稱為官妓外,也可稱為“樂營子女”、“樂營妓人”等。
營妓就是官妓的一種,營妓是專被軍隊或軍事機構(gòu)掌握的妓女,專供武將、軍人玩樂的。唐代軍鎮(zhèn)的官妓也稱為營妓。
歷史進入隋、唐以后,“家妓”的發(fā)展仍然保持旺盛勢頭,不僅大貴族、大官僚廣蓄妓妾,而且進一步在士大夫中普遍盛行。唐代皇帝也常對有功的文臣、武將賞賜女子。
“私妓”在唐代也十分興盛,私妓則多為生活所迫,或因為婚姻不幸,或被人引誘掠奪而誤入風塵。
四、宋元明清時期的娼妓制
宋代的時候已經(jīng)不存在將大批的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女籍沒入官為奴,只有平民女子作奸犯科嚴重的才充入“樂戶”。
在明太祖時,曾設官辦妓院,如劉辰《國初事跡》載,明太祖設富樂院于乾道橋,以大火復移武定橋。
以后,鑒于一些官吏沉溺于此,政多廢弛,于是下令嚴禁官吏宿娼,違者重罰,“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