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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前美國在西歐中導力量占有優(yōu)勢。1977年起蘇聯在本國和東歐部署SS-20導彈,以對付美國從潛水艇發(fā)射的彈道導彈。根據聯邦德國總理H.施密特的倡議,1979年12月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理事會通過“雙重決議”,主張從1983年起在西歐部署572枚新式導彈;美國盡快同蘇聯舉行中程核武器談判。起初,蘇聯拒絕同美國談判,后做出讓步。
二、《中導條約》的內容
《中導條約》共17條,規(guī)定雙方在條約生效后的3年內,須全部銷毀所擁有的中程導彈及其發(fā)射裝置和輔助設施,在條約生效18個月內全部銷毀中短程導彈及其發(fā)射裝置和輔助設施。條約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再生產和試驗中程導彈和中短程導彈。
條約還規(guī)定為監(jiān)督條約的遵守,締約每一方都擁有就地核查的權利,在條約生效后13年期間內均可進行核查。條約生效后頭 3年期間每年進行20次核查,其后5年期間每年進行15次核查,在最后5年期間每年進行10次核查。根據條約,美蘇雙方將銷毀2611枚已部署和未部署的中程導彈,其中美國為 859枚,蘇聯為1752枚。
三、《中導條約》的意義
《中導條約》是戰(zhàn)后美、蘇裁軍談判歷史上達成的第一個真正減少核武器數量的條約。它是美、蘇在內政和外交上各有所需和相互妥協的產物。條約的簽訂對于東西方關系的緩和具有很大的影響。
但是,條約所規(guī)定銷毀的兩國中程和中短程導彈的數量,只占它們擁有的全部核武器實力的3~4%,并未觸其根本,亦不能動搖兩國的核霸權和核壟斷的地位。只有美、蘇實行全面和大輻度的裁軍,才能使世界和平與安全得到切實的保證。